职业移民失去身份180天仍可境内调整身份

2008年7月,移民局对有非法居留、打工记录的职业移民在美国境内递交I-485调整身份(即申请绿卡)作了说明。

首先,这项说明只适用于职业移民,即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petition,包括EB-1, EB-2, EB-3,和EB-4。

第二,申请人失去合法身份、从事非法打工或者违反其他非移民身份条款的时间不能超过180天。

第三,移民局这次比较准确地定义了180天的计算方法。

(1)这180天,是从申请人最后一次经合法批准入境开始计算,不考虑最后一次合法批准入境之前的违法时间。持回美证(即advanced parole document)入境不属于“经合法批准入境”,不会使移民局重新开始计算180天。举个例子,申请人持H-1B回美国,那在此之前的非法打工就不会记录在180天之内。

(2)180天是以天为单位计算的。也就是说,在某一天里出现了任何违法的情况,就算一天。例如,申请人在某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非法打工一小时,那就算五天,而不是五个小时。

另外,该文件澄清,上述职业移民I-485申请人的家属申请人也同样可以享受同样宽限。在此之前,虽然移民局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允许家属享受同样宽限,但没有明确说明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