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与O-1的异同

EB-1A的结果是绿卡,O-1的结果是一个签证。但是申请的原因都是杰出人才(有时也翻译成特殊人才,即Extraordinary Ability)。

对于外籍科研人员来说,EB-1A和O-1相似,都需要证明下表中的三项:

  1. 获得过国家级或国际认可的奖励或奖章

  2. 被选为高标准专业协会的会员

  3. 专业媒体的报导过申请人的成果

  4. 评判过同行的工作

  5. 在其领域內作出突出贡献

  6. 在国际刊物或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在国家级以上的会议中作过报告或展览

  7. 在享有很高声誉的组织或团体中担任过主要领导

  8. 收入远高于同行

仔细看一下这些标准,就不难发现各项的证据都有强有弱,以发表过专业论文为例,论文的数量,尤其是第一作者论文的数量,论文发表的刊物排名、影响因子,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等等,都会影响到申请人是否符合这项要求。因此,我们对“表中三项”的态度是尽量证明所有各项。这样,即使移民局审查官员对有些项目有疑义,那么我们还有其它项目。无疑,这增加了申请人和我们的工作量,但是移民对所有申请人来说实在太重要了,所以即使浪费一些工作,我们觉得还是很值得的。

O-1和EB-1A之间的不同点,就在于移民局审查官员对证据力度是否足够的标准不同。也就是说,O-1松,EB-1A紧。虽然这一点不见诸于法律条文,但在实际操作中,的确是有所不同。

在手续上,O-1一定要由雇主提出,而EB-1A可以有外籍人才自行提出。另外,O-1持有者申请EB-1,成功的把握相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