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W(国家利益豁免,即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指的是国家利益豁免,即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其本意是,出于美国国家利益的考虑,美国需要该外国人所具有的技能,因此批准该外国人的绿卡申请。因为NIW针对的是美国国家利益,自然也就不必顾忌这个外国人会不会抢美国人的饭碗,所以也就不必经过劳工证(即PERM)手续。而且,像EB-1A那样,NIW还可以自我申请(self-petition),而不像EB-1B,H-1B、PERM那样,一定要由雇主提出申请。

因为移民政策属于美国政府行使主权,所以一般的移民标准是由国会或移民局制定的,法庭一般不去过问。但是NIW是个例外,其标准是法庭通过对一个叫做“纽约州交通部”的案子判定的。虽然纽约州交通部赢了这个案子,但是这个1998年的判决一下子把NIW的标准提高了许多。

首先,工作领域要有所谓的“实质上的固有的价值”(即substantial intrinsic merit)。这一点由七个因素决定:

(1)对美国经济的影响,
(2)对美国医疗健康业的影响,
(3)有没有美国政府的哪个部门特别要求允许这个外籍人士进入美国,
(4)申请人会不会改善教育和培训计划,帮助美国那些不合格的劳工或者儿童,
(5)申请人会不会为老年人或贫困者提供廉价的住房解决方案,
(6)申请人会不会改善环境,导致美国更好地使用自然资源,
(7)申请人会不会提高美国劳工的工资和工作条件。

其次,申请人必须证明他的贡献影响到全美国,而不致仅仅局限于某个地区。譬如,法庭裁定一个厨师工作在一个餐馆不具有全国范围,即便该餐馆接待很多外地人士;在一个小学教书的小学老师对美国经济作出贡献,也不是全国性的;但是,纽约的桥和路连接着全国其他地区,法院裁定这是全国范围。

第三,申请人对他的价值的证明,要反过来作,也就是说,申请人要证明如果移民局不批准他的申请,美国的利益会受到危害。这一点是NIW申请中最难证明的一点。因为证明危害比证明利益要难得多,而且申请人能不能够最终做到他所说的贡献,移民局很容易对此进行争议,因为未来的贡献只能通过以往的成功、申请人目前对行业的影响等因素来推断。

这第三点把EB-1和NIW区分出来了。

EB-1要求的是在哪个领域里顶尖的哪几个专家之一(one of that small percentage who have risen to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要求其专长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并且要求有充分的资料证明这种特殊人才所作出的贡献是被国家或国际承认(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the sciences, arts, education, business, or athletics which has been demonstrated by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and whose achievements have been recognized in the field through extensive documentation)。

NIW关注的是美国国家利益的需要。如果美国国家利益需要尽快找到一个治疗癌症的办法,那么搞癌症科研的人的就符合美国国家利益就。证明没有这个人,美国的国家利益就会受到损失,就要证明申请人的技能显著超过领域里正常的水准。换句话说,如果移民局觉得申请人只达到了高度胜任,富有经验,具有高度技能,就会断定没有了这个人,美国的国家利益就会受到损失,这个NIW申请也就会被批准。

从上面的要求同样可以看出,和EB-1A与EB-1B相似,NIW的要求很多也不是硬性的。NIW的申请是否能得到批准,很大程度上要靠申请人根据他的具体情况为自己进行辩论。我们在处理NIW案件时,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推荐信里空洞滥美之辞太多,而实际证据不足。这样带来的问题,就是外行人(特别是英语不过关的外国人)看了会觉得信写得很好,而对移民局的审查关员来说,他们根本不会去读这些空话。一般来说,他们看推荐信时的心态是了解事实,而不是听取辩论。只有在读律师写得petition letter的时候,才会注意到辩论。在移民局发表的案例中,他们也是严格地遵守了这个基本法律程序。所引用的事实,都来自于推荐信,而法律辩论,皆来自petition letter。

如果移民局在推荐信里,找不到他们要找的事实,那他们的反应,就是向申请人发RFE(补材料通知,即Request For Evidence)。对于太过泛泛的NIW申请,拿到的是一纸泛泛的RFE,到这时候,NIW的申请就有点岌岌可危。RFE手续的原始意义,是让移民局有个机会,对移民局关切的几个很窄的问题,做出进一步说明。而不是让移民局发出一纸泛泛的RFE,基本上要求申请人把原始申请再做一遍。这时,RFE如果有问题,移民局就会直接拒绝案子,而不会再来一次RFE。

所以,做NIW案子时,律师信(petition letter)固然重要,因为它将证据进行归纳,并且在关键的地方进行有效地辩论。但是,协调推荐信,确定推荐信从事实的角度,涵盖了申请人所要证明的各个要点,这也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NIW要找有经验的,负责的律师来做。

郑朴捷律师近二十年前在华盛顿从事过移民立法工作,近六年来,他一直从事移民法,特别是职业类移民申请的工作。他对移民法,包括EB-1A,有着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