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7日,INS(移民局前身)针对注册护士(RNs)的H-1B申请的处理出台了一份备忘录。
根据现行法律,护士行业很难满足H-1B申请的基本要求,因为获得注册护士(RN)执照的最低要求通常是2年制护理学位(A.D.N)而不是4年制学士学位。因此,很多注册护士不符合H-1B申请条件。
但是,如果雇主能够证明下列要求中至少一项,就能够使该RN职位符合H-1B条件:
该职位通常对学历的最低要求是学士或更高学位(或者满足替代标准);
该学历要求是业内与护理职位同等的职位的普遍要求;
雇主通常要求雇员拥有一个学位或者满足替代标准;或者
该职位职责非常专业、复杂,并且履行职责所要求的知识通常是通过本科或者更高等的学习(或者通过替代标准)而获得。
在判断外籍劳工的工作经验是否能够替代学历要求时,移民局的换算方法是:3年相关领域内的专业培训以及或者工作经验等同接受1年大学水平教育。
2002年11月的备忘录确认了以下三类护士能够满足H-1B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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