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
 (郑朴捷律师专栏)

版权保护的是作品。英文copyright,可以理解为复制的权利,也就是说没有版权的人,不得复制该作品。多少年来,版权涵盖的范围经历了不断的扩展。例如,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软件属于版权。我个人无法接受最高法院的解释,因为软件的作用是向机器(中央处理器,存储器,及逻辑线路)发布机械性的指令,是机器的一部分,属于专利范围。软件可以在纸上印出来,一点也不改变这个现实。(联邦最高法院犯这个错误的原因是软件不必用工厂制造,用户可以直接下载使用,就像用户可以下载小说直接阅读那样。)很多律师持有我这种看法,而且在联邦最高法院表达过,但都未能说服那些文科出身的法官。

如此基本的概念现在还搞不清楚,法律界里面的分歧这么大,可见高科技领域的法律是多么混乱。以往保护版权,靠的是控制大规模生产商。例如,对于图书,法律并不约束那些非法复制图书的人。实际上,很多小城市的图书馆不了解版权法,为读者提供复制服务。对于音像制品,也是一样,法律抓的是那些大规模违法制造音像制品的人,并不追究普遍存在的小规模非法复制。

有了网络,世界就有不一样了。当年,网站刚刚兴起,大家对网站设计(即所谓用HTML标准设计的网页)是否有版权曾经有过讨论。问题不在于网站的设计者对其设计有没有版权,而在于如何保护这种版权。但是任何人都可以很简单地看到其设计。因为互相抄袭网站设计,非常难以证明(因为任何HTML设计者都需要对抄来的网页进行修改)。过了几年,行业里一致认为,HTML何以随意抄袭。因为HTML只包括读者看得见的那部分。例如,数据生成部分读者看不见,因此不能抄袭,所以抄袭HTML问题并不大。

在dot-com年代,各类网站风起云涌,很多允许大众在上面发表自己的文章(如博克)。有一些网站协助大众共享文件,也就是说,一个人上传一个文件,全世界都可以下载。当年Texas A&M University(TAMU或得克萨斯农机大学)的一群中国学生严了一台戏,几天之内,就通过这种共享网站传变全世界。(TAMU的网路带宽不够,将这个节目删除了。)随即,youtube开始专门提供录像共享。Youtube网站本身并不知道什么人往他们的网站上传了什么录像,让他们负侵犯版权的责任有欠公允。

DMCA(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或千年数字版权法)法律就是在这种环境中通过的。DMCA有很多部分。例如,目前的电影DVD都有加密,这样用户不能直接将上面的文件复制下来。但是,这种加密是非常弱的,因为如果加密到连DVD放映机都不能识别的话,用户就连看都看不了。因此专家取消这种加密,然后把文件放到网上,供大众复制,仅仅是举手之劳。DMCA将这种解密定为非法。

另外,DMCA对youtube这样的网站的责任,数字图书馆,电影版权授权,以至网络学校的教学资料,都有详尽的规定。但是,DMCA对网络的影响,现在尚未尘埃落定。自从1998年通过,DMCA已经存在十几年了,但是有些关键性的案子刚刚得到判决,有些大案子(如Viacom v. YouTube),尚未进入庭审。所以遇到这类问题的公司,最好请有经验的律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