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的历史

美国社会对于商标在保护竞争方面的作用是很明确的。1946年的Lanham立法(后来被叫做《1946年联邦商标法》)里面就明确指出:“商标的确是竞争的基础,商标使得买方可以分清楚不同的生产厂家,进而使得买方可能在不同的竞争产品中作出选择。商标通过保护生产者由优异的产品赢得的声誉,鼓励维持高质量。所以保护商标,就等于保护公众不受欺骗,培养公平竞争,通过区分有名誉的商家和没有名誉的商家来确保商业圈内声誉和大众对有声誉的厂家的爱好。这就是我们这个立法要达到的目的。”

商标就是独占。那这种独占是不是意味着垄断呢?第五巡回法院对此有过这样的裁决:“反垄断法要求竞争,而不是隐私。竞争的基本是通过产品的竞争赢得公众的认可。这个认可依据每一个产品的好坏。如果公众在购买一个产品是误以为它是另一个公司的产品,那这个产品就不是真通过其声誉赢得的买者。现在,乃至永远,在反垄断法和商标法或公平竞争法之间都不会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