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之八(35 USC 102(f)):只有发明者可以提出申请

要搞清这一点,首先要弄清谁是发明者。在美国,发明指的是一种想法,发明者指的是想出这个想法的人。如果发明者让另一个人把他的想法付诸实施,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这个人不光证明了发明者想出来的好处,又发现了其他的一些优点。即便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付诸实施的人,可以不是发明人。当然,如果这个人发现这个想法不能付诸实施,但是建议了一个小改动,使得付诸实施成功,那么因为这个小改动是一个想法,这个人可以成为共同发明者。发明者可以接受别人的建议(即想法),只要他一直在智力上控制着这个发明过程,他还是可以成为单独的发明者。

这个智力上的控制针对的是发明,只要具有智力上的控制,发明者可以接受别人的想法、建议、或者材料。一个建议,不管是来自雇员、雇来的提供咨询的专家、或者是朋友,即便这个建议揭开了解决这个问题的疑团,只要发明者有智力上的控制,发明者就可以只命名他自己是发明者,而享受由其他人对他提供的建议带来的好处。

专利与商标局对共同发明者的定义很明确:每一个发明者至少要对一个权利要求作出贡献。共同发明者不一定要在一起工作,不一定有相当的贡献,不一定要对所有的权利要求作出贡献。但是法庭裁定,一定的合作是需要的。换句话说,如果A和B之间没有任何合作,例如他们完全独立地发明了同样的机器,那他们就不能成为共同发明者。根据这样的定义,如果机械师对一个机器发明加上了一个新颖的改进,那么这个机械师就可以被认为一个共同发明者。

有时,A(发明者)想出来一个发明,但是B(实验者)发现一个新用途。那么A能不能享受B的成果呢?这个回答要依靠一个三因素试验:(1)这个发明是不是发明者想出来的;(2)发明者一定要有期望,并且实验的结果是他所期望的;(3)发明者要求实验者做实验,看看发明有没有这个期望的用途。

任何一个发明者,都可以制造、使用、或出售发明物,不必经其他发明者批准。

时常发生的一种情况是有些发明者不愿意提出专利申请,或者想提出申请的人找不到发明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至少有一个发明者愿意提出发明申请,那么这些发明者就要提出申请。在申请中,要注明其他的发明者拒绝提出申请,或者找不到该发明者。只有在没有任何一个发明者想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对该发明持有利益的人(如发明者的雇主)才可以提出申请。

另外,无论是哪种情况,专利永远是颁发给发明者的,不会颁发给发明的权利持有人(如发明者的雇主)。只有在发明者去世的情况下,专利与商标局会把专利颁发给持有专利权利者。对于很多专利,利益持有人不是发明者,而是发明者的雇主。这种情况很广泛。广泛到如果发明者(也就是申请人)不注明,专利与商标局就会假设发明权已经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实体了。另外,有条件的转让(如“如果我儿子和某某结婚,我就把某某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他”),在专利与商标局注册后,专利与商标局会忽视条件,认为转让是无条件的(还是用上面的例子,专利与商标局认为转让是: “我把某某专利的专利权,无条件地转让给我儿子。”)

不愿提出申请或合作的发明人在申请审批期间,有一定的别人没有的权力。譬如说,他可以查阅申请,并向专利与商标局声明他对某个问题的立场。

在美国的专利法之中,发明人有义务向专利与商标局报告他所知道的和专利审查有关的资料。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一年多以前曾经销售果这个产品,那申请人就有义务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向专利与商标局声明这一点。如果不这么作,所申请的专利就可能无效。在很多方面,专利法是建立在一个绅士制度之下的。申请人应该尽量地把情况告诉专利与商标局,这样专利与商标局就不必和申请人捉迷藏,既费力又影响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