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之七(35 USC 112第六自然段):方法(或者步骤)加上功能专利

美国专利法允许一种所谓方法(或者步骤)加上功能的申请。还使用上面的例子,一个机器,包括主要工作部分和架子。申请者可以在权利要求中使用“支撑主要工作部分的方法”这样的语言。这种方法加功能的申请,覆盖面是很广泛的。如果你在权利要求里要求“拉开门的方法”,这就包括任何形式的门把手。当然,专利与商标局拒绝起来,只要找到任何一个参照有这种功能,申请人就无言可对。不仅如此,USC特别注明,等同原则在这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