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之六(35 USC 112第三、四、五自然段):依赖性权利要求

35 USC 112第三、四、五自然段允许使用依赖性权利要求。但是依赖性权利要求一定要包括所依赖的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定,而且还必须进一步限定。

独立权利要求不依赖任何别的权利要求。例如“权利要求1. 一个过程包括步骤A、B、C。”依赖性权利要求依赖一个独立或依赖性的权利要求,例如:“权利要求2. 一个如权利要求1描述的过程,再加上步骤D、E。”依赖性申请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灵活运用的。例如,一个依赖性权利要求可以依赖于多个权利要求。

依赖性权利要求经常被用来区分发明的各个部分。例如,申请人发明了一个机器,这个机器有一个支架。但是有很多任何别的类型的支架设计都可以达到这个效果。这时,申请人就可以写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 一个机器包括工作部分和支架;权利要求2. 一个在权利要求1中申请的机器,其中的支架是由四根硬柱子构成的。”这时,如果别人把四个柱子换乘了四个弹簧(不再是硬的了),那这个机器并不侵犯权利要求2,但是因为权利要求1只提到支架,而弹簧其的时支架作用,那么这个机器就侵犯权利要求1。

从上面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如何写权利要求很重要,否则别人只要把无关紧要的部分改一下,然后就可以合理合法地侵权。当然,法律都会尽量地合理。在专利法里面,有个等同原则,根据该原则,如果专利申请描述的是一个钢架子,那你做一个铝架子一样会被认为是侵权。但是使用等同原则的时候有很多危险,譬如说,侵权的人可以辩论说弹簧有伸缩性,可以起到减震的作用,所以我这个机器是不同的。不能认为是侵权。这时有心的读者会问:那专利持有人不会说主要工作部分是一样的吗?要回答两个机器、产品有多少区别才构成独立的发明,一定要查阅相关的案例。在这一点上,不同的领域画界限的方式、标准都有所不同。任何一行一业,都可以写上一本书来解释的。这里简单说一句:侵权者可以辩论说架子是这个机器至关重要的部分,比申请人所称的主要工作部分还重要。

使用依赖性权利要求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分层次地提出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申请一个混合物含某种成分1%到5%。依赖性权利要求可以申请2%到4%。这样,如果这个混合物含该成分2%到4%时有什么特殊功效时,发明者就可以在申请群体(1%到5%)的同时,申请个体(2%到4%)。(在这里,群体和个体是相对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