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

国际专利的法律依据是《专利合作公约》。《专利合作公约》于1970年在华盛顿签署以后,在1979年、1984年、2001年都作过修改。《专利合作公约》的主要目的是协调申请人在多国申请专利。我们先看一下时间表:

时间

行动

0个月

递交国家申请(例如递交美国申请)

12个月内

递交国际申请(IA),并要求使用国家申请的递交日为优先日期

13个月

向接收办公室(RO)缴纳费用

13个月

附件送至国际查寻当局(ISA)

16个月,或RO接到申请后3个月

ISA提供查寻报告(ISR)

16个月,或递交IA后四个月

要求使用国家申请的递交日为优先日期,并递交经核准的国家申请副本。

18个月,或ISR后2个月

将修改要求发到国际局(IB),也就是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并附上简短的说明。

18个月

IB在《专利合作公约公告》上公布申请(包括ISR)

19个月

申请人要求初步审查(对那些还没有接受《专利合作公约》第22(1)条的国家)

22个月,或发出ISR后的3个月

申请人要求初步审查

28个月

初步审查报告

30个月

初步审查报告公之于众

30个月

其他国家申请


从这个时间表上可以看出,从开始申请国家专利之日算起,申请人有30个月来决定在哪些国家申请国家专利。而且,从初步审查报告之中,申请人大概可以知道他在国家申请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什么问题。和美国常规申请一样,国际申请需要包括权利要求。而且所使用的语言要符合RO的要求。(专利与商标局是一个国际申请的RO,要求英文申请。)如果专利与商标局收到非英语的申请,那它就会将申请转给国际局处理。优先日期仍然是专利与商标局受到申请的日期。如果申请人不特别指出,他就指定了《专利合作公约》所有签约的国家和地区。《专利合作公约》没有有关设计专利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