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的法律依据是《专利合作公约》。《专利合作公约》于1970年在华盛顿签署以后,在1979年、1984年、2001年都作过修改。《专利合作公约》的主要目的是协调申请人在多国申请专利。我们先看一下时间表:
时间 |
行动 |
0个月 |
递交国家申请(例如递交美国申请) |
12个月内 |
递交国际申请(IA),并要求使用国家申请的递交日为优先日期 |
13个月 |
向接收办公室(RO)缴纳费用 |
13个月 |
附件送至国际查寻当局(ISA) |
16个月,或RO接到申请后3个月 |
ISA提供查寻报告(ISR) |
16个月,或递交IA后四个月 |
要求使用国家申请的递交日为优先日期,并递交经核准的国家申请副本。 |
18个月,或ISR后2个月 |
将修改要求发到国际局(IB),也就是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并附上简短的说明。 |
18个月 |
IB在《专利合作公约公告》上公布申请(包括ISR) |
19个月 |
申请人要求初步审查(对那些还没有接受《专利合作公约》第22(1)条的国家) |
22个月,或发出ISR后的3个月 |
申请人要求初步审查 |
28个月 |
初步审查报告 |
30个月 |
初步审查报告公之于众 |
30个月 |
其他国家申请 |
从这个时间表上可以看出,从开始申请国家专利之日算起,申请人有30个月来决定在哪些国家申请国家专利。而且,从初步审查报告之中,申请人大概可以知道他在国家申请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什么问题。和美国常规申请一样,国际申请需要包括权利要求。而且所使用的语言要符合RO的要求。(专利与商标局是一个国际申请的RO,要求英文申请。)如果专利与商标局收到非英语的申请,那它就会将申请转给国际局处理。优先日期仍然是专利与商标局受到申请的日期。如果申请人不特别指出,他就指定了《专利合作公约》所有签约的国家和地区。《专利合作公约》没有有关设计专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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