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该发明最早的外国专利申请之日一年或一年以后,不能得到专利(35 USC 102(d))

如果发明在美国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外国颁发,而且外国的申请日是在美国申请日一年以前,那么该发明即不得获得专利。

在当今的世界里,所有的大公司都是全球性的。当年日本SONY的CEO被评为世界上最差的CEO之一,他的头条罪状,就是没有及时到中国去开分厂。在这种商业环境里,专利常常带有全球性。这里的问题就是全球各国的专利法五花八门,有的图简单,常使发明者感到束手束脚;有的(例如美国),为了解放发明者(在美国,还为了履行宪法),专利法搞得很复杂,变得除了专业专利律师,别人很难掌握专利法,有效地和专利与商标局交涉。

随着国际活动的日益频繁,专利法中的国际部分也就越来越受人注目。专利律师们经常抱怨专利法里面不合理的部分,和国会迟迟不能通过专利改革的立法。除此之外,国际协议的周期极其漫长。所以专利法里面有很多不谐调的地方。譬如说,上面谈到的利用宣誓书把发明日从申请递交日提前,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发明的行动不是在WTO国家,或者和美国有相应双边关系的国家作出来的,那么该发明者就不能用宣誓书的方式来提前优先日期。这里的问题还没有那么简单。试想,如果一个人在非WTO国家偷看了发明者的发明,然后来美国在发明者之前递交申请,如果发明者不能援引他在哪些国家或地区的活动来提前他的发明日,那他对付骗子就少了一个最直接的手段。专利法,和移民法相比,有其优越性,即广大选民对专利法没有强烈的看法,他们在决定投票的时候,不取决于候选人在专利法改革上的立场。移民法则不然,在美国有些地方,只要候选人扬言驱逐所有的非法移民,这个候选人就可以当选。我们会在下章讨论移民法。

对于35 USC 102(d)来说,至少定义还是很清楚的。这里,外国的申请不一定要发表。对于设计专利,要把一年换成6个月。

在考虑时间性的时候,特别要考虑新事物。例如,A递交了一个申请,但是申请里面没有提到某些问题,当专利与商标局拒绝他的权利要求时,他把这些内容补充进去。专利与商标局自然就会把这些补充当作新事物对待。如果这时(也就是在递交新事物的时候),申请人违反102(d),这些新的补充就会遭到102(d)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