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在已经颁发的美国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得到专利(35 USC 102(e)(2))

如果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参照的专利已经颁发,而且申请人的实际发明日期迟于参照的申请日期,而且参照的申请没有提出相同的权利要求,那申请人提出的专利要求就会被拒绝。1999年,国会扩大了这一条的适用范围,使其包括国际申请,条件是该国际申请一定要指定美国,而且是以英文发表。这个修正案2000年11月29日起生效。

我们可以把35 USC 102(g)看成是原则,102(a)和(e)是进一步的细则,其目的是减少冲突案件的数量。所以说,我们看一个申请,应该先看102(g),如果没有证据支持(g),就开始考察(a)。当找不到证据支持(a)时,再考察(e)。

一般来说,发明者知道自己的发明日期,他要决定的就是参照的优先日期,所以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会找出是参照的优先日期。例如,一个2000年11月29日以后递交的国际申请,这个申请指定美国,而且后来以英文发表,并获得批准。这个申请日,就是这个参照的有效日期。

要应对这种拒绝,就像应对任何一种拒绝那样,申请人可以说明,他的发明和参照里面描述的发明不一样。当申请人不能用这种万能的方式,那他就要说明参照里面体到的是申请人本人的工作,或以宣誓书的方式,将其发明日提前到参照优先日之前。如果在提出这个申请以前,同样地申请曾在外国提出,申请人就要把优先日期提前到外国申请的提交日期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