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人所提出的专利的发明之日前,这个发明已经在美国被他人所知或使用,或者被美国的或国外的另外一个专利或印刷出版物描述,该发明不能获得专利。
如果一个发明人在申请专利的时候,不说明发明的时间,由于专利与商标局不知道这个发明是什么时候完成的,专利与商标局就会假定递交申请之日就是发明之日。这样,专利与商标局可能就会找到一些发生在发明以后,但是在申请之前的参照。如果这参照的权利要求中包括这个发明,那申请人只好提出冲突。但是参照如果是一个印刷出版物,或者是一个只在描述中描述了这个发明但是没有对这个发明提出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人就可以用宣誓书的方式,要求把发明日期从申请之日,提前到实际的发明日期,从而克服这个参照。
另外,如果参照中描述的是发明者本人的发明,那发明者就可以提出相应证据,来克服这个参照。
如果专利与商标局搞不清楚出版时间,那它就不能用这个出版物拒绝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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