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版作品的版权

在美国出版的作品,如果满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受版权保护:

  • 在首次发表之日,一个作者是美国的国民或居民,或者是条约国的国民或居民,或是一个住在任何地方的无国籍人。

  • 作品是在美国或外国首次出版。在出版日,美国或外国是条约的签字方。就这一条来说,如果在美国或外国发表之日前30天内,该作品在非签约国发表,那么美国或外国发表也算是首次发表。

  • 作品是一个录音,第一次制作是在一个条约国。

  • 作品是一个融汇在建筑物或其他结构内的绘画,图案,或雕塑作品,或是显现在一个美国或签约国内的建筑实体内的设计。

  • 作品是由联合国或美洲邦联及其所属机构首次出版。

  • 作品是一个在国外完成,并且在1996年以前就在美国进入公共领域,但是其版权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URAA)获得恢复。

  • 作品在总统公告的范围内。

在上面我们已经讲过,版权是17 USC提供的保护作者原始著作的权利,包括文字、戏剧、音乐、艺术、和其它知识性作品,无论作品是否出版。1976年的版权法给予版权拥有者复制、制造衍生产品、分发、公开表演、或展示的专权。版权保护的是表达方式,不是所描写的事务本身。例如,对一个机器的描述受到版权保护,这个保护只禁止他人复制这个描述,并不禁止他人独立地再写一份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