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出版

根据1976年的版权法案,对于版权来说,“出版”不再那么关键。但是出版对于版权拥有者来说,还是重要的。1976年的版权法案这样定义“出版”:“出版”是通过销售、租赁、或其他方式的转移,将复制品或录音无约束地(指公众可以将作品内容描述给他人)散发给公众。提议把复制品或录音提供给一些人,这样就可以进一步散发、进行公开表演、或者公开展示,这就构成出版。公开表演或者公开展示本身,并不构成出版。这样,如果所销售的录音带里面含有作品,那这就是销售作品,而不光光是录音带本身。而且散发并不以为这一定要有实体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的手中。例如,电视台播映一个电视剧,虽然没有实体转手,但是也算出版。但是,如果复制品或录音被分发给批发商、广播公司、电影院,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地散发,那么这一步就不算是出版。

在1978年之前,联邦版权一般通过在出版物上作版权通知而获得。在1978年1月1日以前进入公共领域的出版物,在1976年的版权法案生效之后,仍然属于公共领域。这包括没有满足1909年版权法案要求的出版物。但是最初发表时没有版权通知的一些外国作品,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法( URAA)可以恢复版权。

出版在版权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因为:

  • 在美国发表的作品,一定要在国会图书馆存档。

  • 出版一本作品可能会影响到专用权。

  • 对于匿名作者的作品(也就是作者的身份没有透露给国会图书馆的版权局),或者是由雇员写的作品,版权保护的期限取决于出版日期。

  • 在版权局存档的要求,对出版的作品和未出版的作品不同。

  • 在出版一个作品的时候,其中的版权通知可能注明出版日期,即版权所有人的姓名,以其通知公众作品受版权保护。在1989年3月1日前出版的作品一定要有这个版权通知,否则可能失去版权保护。

1976年的版权法要求版权通知。但是,为了和伯尔尼公约一致,1989年3月1日以后的美国法律就不再要求版权通知,但是通知还是有好处的,因为以前的法律要求这个通知,对法律不清楚的人,看到一个没有通知的作品,可能会觉得这个作品不受版权保护。除此之外,法律里面有很多不定的因素。例如,法律没有明确说明在1989年3月1日以前出版,在1989年3月1日以后散发的出版物,如果没有版权通知,版权局也搞不清楚该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

使用版权通知的最大好处就是通知大众,该作品受版权保护,并且同时指明出版日期及版权拥有者的姓名。另外,当侵权事件发生的时候,如果所有的出版物中都有这个版权通知,那么侵权者就不能以无知来辩解(无知辩解的目的是降低赔偿金额)。无知侵权是在侵权者不知道该作品受版权保护的情况下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