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

使用版权声明是版权拥有者的权利,不必事先向版权局申请或获得其批准。对于可以被视觉感知的作品(包括书籍、电影等)来说,版权声明应该包括三部分:

  1. ©,也就是版权的象征,或者“copyright” 即“版权”字样,或者缩写“Copr”

  2. 首次发表的年度。对于文集来说(也就是说书籍中包括的是以前发表过的作品),只要注明该文集的首次发表年度即可。如果绘画、图案、或雕塑作品,及其随同的文字体现在贺卡、明信片、文具、饰品、玩偶、玩具、或任何有用途的物品上,不必标明年度。

  3. 版权拥有者的姓名,或其缩写(这样作的前提是大众能够识别这个缩写)、或者是拥有者指定人的姓名。

最常见的版权的例子是:“©2008 John Smith”

©只用于可以被视觉感知的作品。对于录音制品,其复制产品不成其为“副本”(copy)而是“录音”(phonograph),所以在版权声明上圈子里的就不是C而是P。而且录音生产厂家的名称应该被视为版权声明的一部分。

声明的位置应该能达到给读者“合理地通知”。上面讲的三个元素应该在同一个地方。版权局公布过有关位置的细则。

如果出版物中包括美国政府的作品,因为美国政府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而且在1989年3月1日以后要求注明政府作品的规定也取消了。但是在含有政府作品的作品中包括版权声明可以预防侵权者的无知辩护。在这类出版物中做出版权声明时,要注明那些内容是政府作品,那些内容是受版权保护。

例如: © 2008 John Smith。版权所有,第5章到第8章,不包括美国政府绘制的地图。

如果在1989年3月1日以前出版的作品中包括美国政府作品,那该作品应该包括一个声明,指出哪些部分是美国政府作品。

如果一个作品尚未出版,一个保护版权的好主意是在上面标明:

Unpublished work © 2008 John Smith(即John Smith 2008年未发表的作品,版权所有)

1976年以前法律对版权声明的格式要求很严格。1976年的版权法案,提供了遗漏版权声明或者是版权声明中出错的补救办法,试图通过这种补救办法来缓和严格要求带来的不良后果。补救条款规定,申请人在出版之后有5年的时间来修改他们的版权声明。这些条文从纯法律上说,仍然有效。但是当1989年3月1日起生效的法案把版权声明变成可有可无的了以后,修改版权声明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