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时的诉讼

有合同就会有违反合同。问题是一方违反合同以后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解释一下法庭对违反合同的看法,因为这方面经常有误解。法庭对合同的看法是以促进经济效益为原则的。换句话说,法庭看合同,着重于经济效益,而不太在乎执行合同这个道德义务。换句话说,如果出于经济效益,一方违反合同,法庭不会逼迫违反合同的一方去执行合同,而仅仅会要求违反合同的一方赔偿无辜一方它能够得到的经济效益。

举个例子,如果A雇用B给A建个工厂,在形成合同以后,A觉得间另一个工厂对他比较有利,而C(不是B)才是间这种新工厂的行家,这时,A违反和B的协议(假定在协议中没有违反合同时的赔偿条款),那么官司打到法庭,法庭不会逼A仍然雇B区间这个工厂,而只会要求A支付B在这个协议下能赚到的钱。

假定A-B合同中有赔偿条款,而这个赔偿条款是惩罚性的(大大高于损失额度),尽管当初A真心真意地签了这个协议,法庭是不会要求A支付这个赔偿条款的。换句话说,在合同谈判时,赔偿金额太高不一定是一个好事。

所以,如果考虑到这种赔偿,A觉得赔偿B以后,还是推翻协议对他有利,法庭则鼓励他违反协议。这样做的目的是推动经济活动的效益。举个例子,S1出售电脑给B,一台$1,000,S1赚$200。但是协议签订以后,B发现S2只卖$700一台。那么,B就可以推翻协议,向S2买($700),然后赔偿S1($200),这样B每台电脑还是可以省下了$100。法庭非但不禁止,而且鼓励这种增加效益的行为。

中国人将未雨绸缪,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在美国做生意,很多事情事先听听律师的意见很重要。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案子。买方B在收到货以后拖着不付款,然后继续向卖方S下订单。S因为销售量下降,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去处,只好继续为B提供货物。货物的额度立刻膨胀,然后就很快达到S不付款,B就有资金周转问题的程度。这时S委托律师介入。身不在其中的人不难理解,这时开始交流有些晚。这时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货款,和出事前几千元的律师费比起来,律师费看起来是很便宜的了。但是这时,S往往不愿出几万元雇律师打官司,而愿意和律师分成,这样下来的损失,在最好的情况下,也是一个大数。

商场上的输赢,往往不能以一笔生意断定。还是用上面买卖电脑的例子。当然在这一笔生意上,即便B主动地付给S1 $200,猜猜下一笔生意B会去找S1还是S2。天下绝大多数的生意(除了那些向游客推销纪念品的商家),靠一锤子买卖是挣不到钱的。因为第一次来的客人身上,带着广告费用,说服他们的费用等等。只有回头客,才是不花钱(如广告费等)得来的,而且他们会直接交钱做生意,不会核实这个,核实那个,耗费员工的时间。

违反合同总是有一个道理的,而且这个道理往往不是违约一方的道德败坏,拿了人家的货不给钱。从这个角度上说,律师可以以第三者的身份,出面协调。有人经常问律师信有用没用。根据我们的经验,律师信至少在这个意义上,是十分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