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公司如何在美国争取公正待遇?
(郑朴捷律师专栏)

美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在华人社区,不少华人选择自己创业,而且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知道要找律师来协助维权。但是,很多人,付工资给员工,觉得理所应当;但是付钱给律师,就觉得冤枉。借用昨天打电话来问讯的一个人的话:“我是完全在理的呀。你们为什么还要按照标准收律师费?”

在美国,社会认为,公司寻求自己的权益,是公司运作的一部分正常开销,需要公司自己付费。在法律上,这叫做“美国法则”,即“the American rule”(美国法则并不局限于商业法)。根据美国法则,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明确规定败方付胜方的律师费,那么诉讼各方,各付各的律师费。

有一次,我为一个民事版权案到联邦法院出庭。依照常规,法官在审民事案子之前,先审刑事案子。那天刑事庭的唯一案子是一个中国人跑到美国来买冒牌货。法官问检察官的第一个问题是:“你们一般不是不处理这类案子吗?这类案子一般不是由受害公司起诉的吗?” 检察官吭吭吃吃半天没有答上来。法官责备的口吻昭然若揭。他言下之意是:你们检察院有那么多事情可以做,为什么去做这些受害者有能力作的事情?

既然如此,就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有公司故意欺负我,那么我岂不就一定吃亏?因为即便我打赢官司,那么我因为要付自己的律师费,不还是亏了?”其实,在现实操作中,即便在美国法则之下,这种说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不会发生的。这里的首要前提是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包括常年法律顾问的自我保护机制。一方面,这个机制可以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一旦出了问题,公司就有一个律师了解情况,这样可以立刻着手解决问题;否则,一个陌生的律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和了解情况的对方律师比,就会有一个知识赤字。依照“知识就是力量”法则,不了解情况的律师就会在了解情况的那段时间内缺乏力量。

我这里说的常年法律顾问,是在没出事的时候,和一个了解情况的律师一起想办法降低风险。不是像昨天另一个打电话来问讯的人那样,一开始就问常年法律顾问每个月多少钱。稍微交谈了几句后,我们就发现他已经遇到了问题。询问每个月多少钱,是想获得廉价律师服务,来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我这里讲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是未雨绸缪,防止公司遇到法律上的问题。

今天有人打电话来说,好几个公司欠了他们很大一笔钱,屡催不付。他们想找律师告那些公司,但是他们不想出律师费,想让律师进行纯粹的风险代理。一般来说,允许那么多公司欠那么多钱,本身就说明公司在保护自己利益这方面有欠缺。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不明就里,在客人一点风险都不承担的前提下,进行风险代理。至少对我们来说,这个风险太大了。这个人听说我们不能进行纯粹的风险代理,也就对我们失去了兴趣。

如果我们不提常年法律顾问,单独讲纠纷,也是正常地找律师解决最好。对于一般公司法律事务,最好是在全美平均律师价位上找一个最胜任的律师,然后和律师商讨出一个最合适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商业律师不能太便宜的原因是商业法比车祸、离婚、破产、移民等更具复杂性。牵涉到知识产权的案子尤其复杂。

如果我们把纠纷处理分一下类,无非是三种情况。为简单起见,我们用例子来说明。第一种情况,一个日本料理餐馆(“A”)租房子。租约明确规定,房东不能把同一个购物中心的其它店面租给另一家日本料理餐馆。但是,当A的生意火起来以后,房东就把另一个店面高价租给了另一家日本料理餐厅(“B”)。A去找房东理论,房东不理不睬,一拖二推三耍赖。A没有及时找律师,B不久就开张营业。

对于A来说,自然就有一个公平的问题。当初,房东在租约里面相当于给了他一个日本料理专卖权。根据租约,他打开了日本料理的市场以后,在那个购物中心里,在租约有效期之内,他有垄断权。等他把吃日本料理的客人吸引来了以后,房东就把另一个店面租给另一家日本料理,来和他分他的客户。这样,他的经济利益就受到了损失。

房东一拖二推三耍赖的原因,是让B把店先开起来,房东的想法是:当B已经干起来以后,A还能怎么样他呢?到时候真的打起官司来,房东就多了一个辩护。在法律上,这个辩护叫做“laches”。简单地说,就是A的一部分损失,是由于A拖延法律行动造成的,而不是房东造成的。

根据我们的经验,房东并不是人人都欺负。很多房东,通过多年的经验,学会了一套专挑软柿子捏的把式。这个套路的最不用脑的用法,就是把所有的房客都去捏一遍。然后避开反抗的房客,进一步地专捏那些软柿子,而且可以越捏越重。因为房客之间互不通气,所以这种办法常常能够奏效。昨天就有这么一个房客给我们打电话(不是开餐馆的),表达了不理解为什么他在理还需要按标准付律师费。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雇律师是不对的,一味地去找最便宜的律师也是不对的。因为华人聚居的地区,有很多华人企业家不理解法律保护,平常没有常年法律顾问。出事以后也尽量找便宜律师,所以一群迎合这种客户的律师应运而生。在这群律师中,有一个叫李晓升(James Hsiaosheng Li)的。他在广告中动员大家和他“探讨由李律师接替能省您多少钱。”有一位王先生,根据李律师的建议,于2007年去和李律师探讨了以后,觉得李律师的确价廉物美(李律师保证能赢他的案子,否则退大部分--也就是三万元--律师费),所以就换掉原来的律师,雇了李律师。结果,李律师在2008年把案子给输了,迫使王先生赔偿原告几十万元。李律师拒绝按照律师雇佣合约退3万元的律师费。王先生咽不下这口气,雇了好几个律师告李律师。昨天,目前代表王先生的律师告诉我,因为王先生胜了案子,加州律协给了李律师吊销执照90天的处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这里了解详细情况

绝大多数寻找最低价格律师的客人被像李晓升这样的律师欺负了以后,不会花大笔的律师费,请律师,旷日持久地打好几年的官司;在4年之后,赢得一个吊销李律师执照90天,偿还3万元律师费的结果。虽然王先生可能会拿到当年付的3万元律师费,但是他能拿到其它钱的几率非常之小。王先生4年的律师费、法庭费、4年的折腾、加上王先生输官司的赔款(几十万元),和李律师90天后又可以挂牌营业的现实,只换来了3万元,很多人会觉得王先生赔了夫人又折兵。

除了不雇律师或者一味雇廉价律师以外的第二种情况,就是雇一个胜任的律师去正面处理、解决问题。沿用前面的例子,只要时间允许,我们的一般做法是给房东写一封律师信,仔细地阐明我们的法律立场,并且说明我们下一步的法律行动。一般来说,房东会把我们起草的律师信给他自己的律师看。如果房东的律师会对我们的法律观点有异议,他们就会给我们回信。一般来说,双方律师会在这两封律师信的基础上进行谈判、达成和解。当然和解的细节要根据具体情况。例如,B已经开张和B尚未开张的情形是不同的。

于此之外,还有第三种情况,那就是房东完全不讲理,逼迫A去告他。但是,起诉书一递,房东就需要回应。法庭程序虽然对A来说很贵,但是对房东来说同样不便宜。诉讼一起,花个几万律师费是稀松平常的事。在我们上面举的例子里,A在理。如果A的律师是一个好律师的话,那么A就可以利用法庭(也就是说国家机器)来维护A的权益。因为房东往往知道这一点,所以不会选择这条出完律师费,还要赔偿原告的下坡路。

我们在去年年底接到了一个案子(客户“X”)。这个案子的对方(“Y”)一开始完全蛮不讲理。其蛮不讲理的原因是Y在此之前告了一个与我的客户有关系的一个人(“Z”)的时候,Z对案子的处理不是很得力(因为Z一味地找廉价律师)。结果,Y把Z给逼破产了。之后,Y就调转矛头开始对X发起进攻。在去年11、12两个月,包括圣诞节期间,我给对方律师写了十几封律师信。在今年年初,终于镇住了对方嚣张的气焰,迫使对方停止所有对X的法律行动。一开始,X也向我表示过律师费太贵的问题,但是在Y放弃以后,X就随即明白“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的道理。这种结果,不光是结果好,而且最省钱。社会要求公司自己出钱雇律师,也是逼迫公司尽量省钱(但不是不雇律师,因为输官司的赔偿费往往是最贵的)。这件事如果交给廉价律师鼓噪,很可能就告起来了,这样对X来说,很可能要花更多的钱,而且可能会像Z那样,被逼进破产法庭。

所以,实际地说,上面三种可能之中,可能性高的是第一种(A不追求其权益)和第二种(A追求权益,迫使对方和解)。第三种鱼死网破的可能性,在合理的律师手中,并不高。

根据我个人从事商业法的经验,商业法这个领域,对任何人来说,都足够宽广。(我们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局限在商业法、知识产权法、职业移民。)对于任何个人,以至一个小团队,都不可能在这个范围之外再去“精通”刑法、车祸、人体伤害、离婚、破产等等。所以找律师,还是找专家比较好。也就是说,车祸就找车祸律师,离婚就找离婚律师,破产就找破产律师。如果企业出了法律问题,就找专精商业的律师,而不是在“专精”商业的同时,还“专精”人体伤害、家庭法等等的律师。李晓升在他的广告里就自称是一个“专办和精办严重车祸、人体伤害、财产纠纷、刑事辩护”的律师。依然依照“知识就是力量”法则,不专精的律师在专精的律师面前,就有一个知识欠缺。这个欠缺,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表现,就是缺乏力量。

按理出牌的企业虽然需要出一部分法律费用,但是这个费用是完全合理的、能够承受的。全世界的新兴的大公司中,多数在美国。在欧洲和日本做广告的新兴公司里有很多美国公司,而在美国做广告的新兴外国公司就相对很少。这说明,美国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是合理有效的,不会把小公司扼杀在摇篮之中。当一个公司向社会(例如房东或者合作伙伴)显示他们有合理的法律保护,而且会按理出牌的时候,一般人不会对这样的公司轻举妄动。相反,不了解法律的公司,没有常年法律顾问,往往变成有机可乘者的对象。

从社会整体角度讲,社会只有要求社会中的个体自己负担自己的法律费用,才能保证法律代理的效率,因为只有负担律师费的公司,才会竭尽其力,将代理办得最有效力。同时,社会也是通过这个机制,给那些不找律师,或者找李晓升这样的廉价律师的人一个教训(例如上面提到的Z),迫使他们在改进和消亡之间做出选择。

如果华人公司想在美国受到公正待遇、不受人欺负,就必须入乡随俗,按理出牌。

201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