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公司

商业法是美国法律系统的一个分支。根据通常的分类,商业法包括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财产法、财政法规、税法等等。有些人在商业法与合同法之间划等号,可能因为他们觉得商业法应该是制约管理商业行为的法律,而在制约商业行为方面,没有什么比合同更重要、普遍。有人在商业法与公司法之间划等号,可能是因为一般来说,商业都是由公司来执行的。这样划等号的问题,是重一点而忽略其它。例如,对于公司的长远利益来说,保护知识产权是非常关键的。试想,如果一个公司把一个好的想法,费了很多力气,在市场上打开局面,然后别人也如此这般地“me too”(即照抄)一下,那开发市场的企业家岂不就会吃亏?这样,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还有谁会去花大价钱去冒风险,开发新市场?

公司是一个实体。在美国,公司可以借债、签合同、有自己的信誉。中国处于一个过渡时期,一方面中国承认公司是一个法律实体,但是同时要求有一个自然人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就是说,有事的时候,可以抓到一个个人负责。换句话说,中国公司离真正的法律实体还差一步。在美国,没有法人代表一说。根据公司法,公司的不同官员,如董事会主席,执行长(CEO)等,对于不同的事情,可以代表公司作出决定。美国公司有所谓的代理(agent),但是这个代理只不过是负责为公司接收法律文件的人,不一定和公司真的有什么关系。譬如,作为律师,我就可以当公司的代理。

我们一般说的公司是所谓的有限公司(corporation),换句话说,公司里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的程度,只限于他们对公司的投资。如果他们的公司的财产和现有的投资不能还清债务的话,债主不能要求法庭用股东的私人财产来抵债。

有限责任的好处,就是鼓励大家多开公司,进行商业冒险。在银行借钱给一个公司时,银行知道,如果公司赔不出来,它是不可以要求股东用个人财产负责的。这样,公司也就和个人一样,有自己的信誉和风险评级。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鼓励形成公司(也就是通过法律人为地区分责任),相当于促进了资金的活力,也就促进了生产活动,进而促进经济。在美国,每冒一个风险,企业家都会成立一个公司,这样可以有效地将一个风险和另一个风险隔离开来。亏得再多,也只不过是已经投进去的钱,其它的财产不会被牵涉进去。

为了进一步分隔风险,大一点的公司经常采用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ies)这个形式。这些持股公司不生产任何产品,也不提供任何服务。它通过持有旗下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份来控制这些公司,达到隔离风险的效果。持股公司要服从专门的法律法规。我们都听说过GE,它旗下的公司五花八门从最初的灯泡生产厂(GE Appliance),到电视台(NBC),到摄影厂(Universal),到高级医疗设备(GE Medical),到军用飞机(GE Aviation)。这么大的一个公司,不靠控股分隔风险是不行的。大公司使用控股的形式出了隔离风险,还有很多别的好处,例如公司结构即具有进一步灵活度。当年GE并购Universal就不是总公司出面,而是让NBC出面完成的。像GE这样的大公司,有时合资只要一个子公司和另一个子公司合资就行了,不必找外面的公司。如果某个子公司不能有效地降低风险,产生大幅亏损,总公司就会把它卖掉。以前有几年GE不景气,其他所有部门都小亏小赚,总和起来小亏。所有利润,都是GE Capital在Gary Wendt领导之下创出来的。

除了有限公司以外,最普遍的公司的形态还有LLC。LLC是一个新鲜事物,它的基础是合伙。除了享受有限责任以外,还不用双重缴税。在S公司法执行之前,很多公司为了防止双重缴税,就采用LLC的形式,引起了不少混乱。自从有了S公司以后,开LLC的人是真的想要开LLC,而不必利用LLC来避免双重缴税。LLC的最大特点是不一定有一套完整的公司管理体制。这对于一些本质上是合伙形式的公司就非常有利,譬如说,一个律师事务所里有三个合伙人,一个作商业法,一个作刑事,另一个精通房地产。这三个人的关系,不是一般公司里那样的树状关系,一层汇报一层。对于这样的律师事务所,使用董事会/CEO这个管理形式既不现实,也没必要。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采用LLC的形式。LLC可以采用像公司那样的中央管理制度,也可以进行分散管理,每一个合伙人,各自管理各自的领域。当然,当LLC大了以后,一定要有专人管理。这就是大的律师事务所一定要有所谓管理合伙人(managing partner)。当一个LLC有管理合伙人的时候,只有管理合伙人可以代表LLC。如果没有管理合伙人,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LLC签署文件。

对于有管理合伙人的LLC,最终的决定由管理合伙人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投票做出。对于没有管理合伙人的LLC,投票按照各合伙人对利润和损失的分担程度投票,这和公司里的股东投票是一样的。

LLC的另一个和公司不同的地方是,当一个合伙人把他在LLC的利润转让给他人的时候,这个他人只拿到利润,投起票来,还是要由这个合伙人投。一个合伙人的死亡、辞职、破产、失去能力,都会自动导致LLC的解体。(相比公司,股票买卖不会直接导对公司造成任何影响,因为股东要影响公司,一定要等到下一个股东大会,用他手里的股选出代表他的董事,然后再通过这些董事来影响公司的管理层,如CEO人选等等。)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一个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剩下来的合伙人可以投票继续运作这个LLC。

如果LLC想变成公司(corporation),最常用的办法是成立一个公司,然后让这个LLC与公司合并。合并以后在解散LLC。

除了公司和LLC外,公司形式还包括LP(即Limited Partnerships),GP(即General Partnerships)和LLP(即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这里只说一句,LLP是为持有某种执照的人(例如会计师、律师、建筑师)设计的,不要把LLC和LLP混为一谈。

举几个例子来说明对公司形态的灵活使用。最简单的,假如说A看好一个高科技。但是,因为技术不成熟,他无法估计投资的结果是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他就可以建立一个有限公司来试一试这个高科技领域,银行也可能对这个高科技发展有信心而借钱给这个公司。如果尝试失败了,那X自然会失去投资,但是银行却不能要求 X用个人财产来还债。也就是说,公司可能破产,但是公司的破产不会直接导致X破产。当然,一般来说,X在开公司之初,会找其它的投资者一起干,这样可以进一步地分散风险。当然,银行愿不愿意贷款,别人愿不愿意投资,与X向这个公司投资的数量直接有关。

再举一个例子,X公司想干一件事情,但是风险太大,承受不了。这样X公司就找到Y公司,问Y公司愿不愿意合资。Y公司对此也很感兴趣。这样, X和Y就可以注册一个Z公司,由X和Y向Z投资。这样,如果Z失败了,那损失也就仅限于X和Y投到Z里面的那些钱。

对于传统的C公司来说,公司就相当于一个个人,个人赚钱以后就要缴税,对于公司来说,也一样。当公司缴完税以后,把利润分给个人,这个利润就变成个人的收入,政府也就另外还要收一次税。这就是所谓的双重税收。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将公司转化成S公司。S公司在其他方面,仍然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但是在缴税方面,和合伙形式一样,税收由股东分别负担。也就是说,股东按分红在自己的个人所得税表上缴纳公司的税,这样就完全避免了双重缴税这个问题。但是事情还没有这么简单,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申请成为S公司。例如说,S公司的股票,只能有一个类别。对于很多公司来说,在融资过程中,发行不同种类的股票对其生意有很多好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公司就不能申请S公司。在这两个矛盾中,公司需要权衡利弊,作个选择。

X公司和Y公司做的是类似的生意,由于产品趋于成熟,并且国际竞争造成了价格的压力, X和Y想合并,这样可以利用规模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之量。这时大家可以把股票混在一起,换句话说,每一股Y的股票,在合并之后,就变成一定数量的X的股票(譬如说2.5股)。

X公司(小公司)在某个方面搞得很成功,而这个方面对Y公司(大公司)来说很重要的。那么, Y就会把X买下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X的人不愿意换取Y公司的股票,而想要做现钱生意。这样Y就要用现钱购买X的股票。然后,吞并X。有些很会起家的人,一生之中,可以从无到有,成立并卖掉很多个公司。如果Y公司已经上市,它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相应数量的股票。这样Y可以在不稀释自己股票的情况下,通过股票市场获得购买X公司的现金。

美国有反垄断法,其中最著名的是1890年的Sherman法案。根据这个法案,1911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拆散洛克菲勒的美孚石油公司(Standard Oil)。如果上面例子里的X公司和Y公司都相当大,例如现在的Yahoo和Google,那么虽然合并会对生意会有所帮助,但是因为会违反反垄断法,这两个公司的合并不会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