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合同概念

英文的contract,在大陆叫合同,在台湾叫契约。但是讲的都是某种协议。在本书中,我们用合同这个词,因为契约,至少在传统汉语的意义上,指的是某种书面的文件。而合同,是一个抽象的法律词汇。大陆《合同法》的第2条说:“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美国,合同的定义比较更加明确:合同是经过讨价还价而达成的交换,属于州法范畴。一般来说,包括4个因素:

(1)能力:在美国,只有有能力的人所定的合同才有法律效力。据个例子。如果一个12岁的小孩与一个成人商定向成人买一辆汽车。对于这个合同,小孩可以反悔,但是成人不行。因为对于成人,法律是有效力的。

(2)双方同意:对于这点,复杂性在于如果理解错误。如果两条船,都叫一个名字,A觉得是一条,B觉得是另一条,那么虽然合同字面上双方达成了协议,A和B之间实际上没有同意。

(3)交换代价:合同任何一方,都需要付出代价。如果A说要把他的房子送给B,那A日后改了主意,B就不能到法院要求A把房子送给B。我们常见的高级职员聘约,雇员要求在聘约的基础上涨工资,通常都会将服务期间增加一年,这样双方都出了代价,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4)法律许可的目的:如果A和B定了个合同,A给B $100,然后B帮A去偷个东西。A给了B $100,B不愿意去偷,A就不能到法院,要求法院逼着B去偷这个东西。

原则来说,法律分四种:(1)刑法可以被看作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合同,譬如说不杀人、不放火。如果任何个人违反了这个合同,国家(即检察院)就会去告这个人。(2)侵权是个人和社会里其他个人之间的合同,譬如如果A因为疏忽给B造成损失,那A就要对B进行要赔偿。例如一个公司不按时维护电梯,使得客人受伤,那客人就可以告公司,要求公司赔偿。(3)合同是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的合同。只要合同不违法,那个人与个人之间就可以订立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譬如说,一个滑雪场可以要求客人签署放弃法律权利协议,也就是说,客人对于自己滑雪的后果,自负其责。如果受伤,和滑雪场无关。(4)行政法指的是行政法规,专利、移民都属于此列。行政法的一个特点是行政当局在初级的时候,执行检察和司法两个职责。例如,对于专利,专利与商标局里面有上诉委员会。如果当事人不服专利局的决定,他一定要首先向专利与商标局内部的上诉和冲突委员会(BPAI)提起上诉,在这个上诉失败以后,他才可以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对于移民,如果当事人不服移民法官(政府雇员)的判决,一定要先向属于行政当局的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上诉,然后才能向管辖该地的联邦巡回法庭上诉。

合同可以说是商业行为的基础。无论是两个人进行一桩买卖,还是跨国公司之间进行大交易,商业行为是以合同的形式定义、执行的。譬如说,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定的规矩(从公司的宗旨到雇员衣着规范),它不是法律,仅仅是合同。也就是说,如果雇员不同意公司章程或员工守则里面的规定,并不犯法,只不过是不能和该公司达成协议,为它工作而已。当然,合同不可以犯法。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废除了奴隶制。所以,如果A保证为B公司工作5年,3年以后A不干了,那法院只会要求A赔偿损失,而不会逼着A去再给B公司干两年。

商业合同五花八门,为的是达到不同的目的。譬如,一个厨师可以和一个前台经理合伙开餐馆,这是合伙经营餐馆的合同。如果想保护其他财产,不受这个餐馆的连累,那该餐馆就要注册成为有限公司。在一个公司入股有很多方式,除了提供资金以外,还可以靠其他贡献,如知识、技能、管理水平、专利等。

合同法的一个很重要的政策性目的是促进商业合作。但是合作能不能成功,那还要看合同各方的努力。我曾经为一个NASDAQ上市公司作过顾问,它在几年之中,并购了很多小公司,从而产生了预期的规模。但是,因为管理不善,连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软件都不能统一(统一的目的在于增加效率,同时减少支出)。结果,每周要通过FedEx运出几大卡车的纸张到世界各地。总部专门有一个人,一天到晚复制文件。这种公司内部,有著根深蒂固的问题。那里的人对我提出的改革建议,犹如洪水猛兽。

一个太小的公司和一个太大的公司合作,总会有一点受欺负的感觉。譬如有些软件开发公司没有能力搞市场营销,就把他们的软件加在微软的开发软件里卖。前些年我和一个这样的软件开发商聊天,我问他微软给他什么好处,他说:“微软的人说,微软给你的好处就是让你作[你自己开发的软件的]第一个使用者。”

对于新企业来说,有时与大公司合作是一个很好的途径。还是上面那个例子。这个软件开发商的软件的确通过微软送到了客户手中,客户有问题,需要进一步协助,就会找到这个开发商,所以他也有钱可赚。不管是什么样的合作,成功的秘诀在于能否有效地取长补短,也就是配不配,就像找男朋友、女朋友那样。

对于合同,美国有很多的要求。对于华人来说,没有法律的熏陶,自己起草经常是事倍功半的效果。在这方面,美国人开再小的公司,都会找个商业律师在法律上把关。相比之下,华人常常觉得律师开支是不必要的。有时出了纠纷还不请律师,一直到对方起诉,才会临时抱佛脚。在我的经验里,最过分的例子,要算一个商业被告不知深浅,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自己出庭,在庭审时为自己辩护。在审问过程中,他发现对方律师在问不该问的问题,终于忍不住了,他就以“不相关”为由进行反对。前两次法官出于同情,准许了他。然后对方律师就避开不相关的问题继续刁难他的证人。这个被告还站起来以“不相关”为理由反对,最后把法官气得说:“你再这样反对一次,我就直接把案子判给原告。”这时他才想起来要找律师。

华人不找律师,反映了对美国的法律性质了解不深。我就经常听人讲,你们律师起草的合同为什么那么长,有必要吗?这种人觉得合同只要写清楚双方要干什么就行了。而对于律师来说,为了减少未来的纠纷,合同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明确定义发生意外以后,双方的职责和义务。我们事务所的口号里,专门有一句“致力防患于未然”,目的就是说明预防的重要性。无论什么样的合作,仅仅一页的合同是不可能把各种利害关系讲清楚的。利害关系不说清楚,结果就是各方都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解释这个合同,除了意外,不产生摩擦就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