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诉讼

商业诉讼在美国法庭纠纷里占很大的比例。一个公司因为各种原因觉得别的公司以不公平的方式,占了它的便宜,或者侵犯了它的权利,就可以提起商业诉讼。要想在商业诉讼中获胜,一方面要在理,但是实际案子基本上都属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性质。所以,商业诉讼还需要钱。

举个例子。Google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网络搜索引擎。它提供的一项服务是让广告客户定义关键词,这样在Google搜索引擎里打入这些关键词的人就会被引到这些 Google广告客户的网站上去。这里的问题是:Google客户确定的那些关键词或词组,可能已经被别的公司注册为商标。 American Blind & Wallpaper Factory Inc. (一个窗帘的中间商)不满Google的这种做法,因为当时在Google搜索引擎里面填写“American Blind”或“American Blinds”,出来排名最高的是别的公司的网站链接。 American Blind在和Google多次交涉无效的情况下,终于在2003年状告Google侵犯其商标。庭审原定在2007年11月9日进行。

根据American Blind的律师David Rammelt介绍,American Blind在起诉之前的50年中花了7千万美元来打造American Blind这个品牌。当Google把输入“American Blind”或“American Blinds”的消费者引到别人的网站的时候,American Blind就受到了经济损失。 Google的主要论点是“American ”和“Blind”或“Blinds”是两个不同的词汇。这场案子的焦点是当Google用户把这两个字一起打入Google搜索引擎时Google的处理方式是否违反American Blind的商标权利。其实在American Blind状告Google时,很多公司(例如General Motors)和American Blind有一样的问题。但是一直没人告Google,因为大家都知道告Google的危险:Google有钱请最好的律师和原告打持久战。

2007年4月18日,法官Jeremy Fogel作出了几项裁决。在一项裁决中,Fogel裁定关键词的确是商业活动中的商标行为(这对Google非常不利);但是“American Blind”或“American Blinds”这样的词属于描述性词汇(见本书第三章的讨论),因为American Blind没有提出证据显示进一步的意思,American Blind对这些词没有商标权利。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办法,一般被内行认为是一个法官发出的要求诉讼双方妥协的信号。 6月27日,Google提出American Blind的CEO Steve Katzman故意销毁证据。虽然法官没有赞同Google所抱怨的细节,但是他认同American Blind作了一些不该做的事情,从而罚款American Blind $15,000(付给Google)。

在各方压力之下, American Blind终于在8月31日和Google达成妥协,American Blind同意只要Google不改变其做法,就不再告Google或协助他人告Google。 Google声明没有向American Blind偿付任何金钱或其他任何好处,而且Google没有同意更改任何有关的商标政策。就这样,一场轰轰烈烈备受瞩目的官司就不了而终了。

从法律上说,这种结果是令人惋惜的。因为日前第九巡回法院在Playboy v. Netscape一案中的解释很让人费解,所以很多人都想借这个案子搞清楚这个问题,这样大家今后就知道搜索引擎中使用商标的情况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American Blind同意放弃诉讼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昂贵的律师费用。因为他们一定知道,由于这个案子是对着第九巡回法庭的判决来的,所以这个案子最少要打到第九巡回法庭才能讨到一个说法。看到形势并不乐观,American Blind也就只好提前缴枪投降了。要想告赢大公司,除了充足的理由外,通常还需要雄厚的财力。 

要向避免昂贵的商业诉讼,公司纷纷采取种种措施防患于未然。最近十年时髦起来的所谓首席隐私官(Chief Privacy Officer,或CPO)就是这么一个举动。IBM在2000年设立了CPO这个职位。 2002年设立的联邦国土安全部也设立了CPO。据国土安全部介绍,该CPO的职责是致力缩小该部对个人隐私的影响,特别是有关个人尊严的信息。

CPO是随着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ies或IT)的发展而产生的。在IT以前,隐私被侵犯,是一个人一个人地发生的。有了IT,一个公司里的一个人可以按一个键就把公司手里数以百万计的个人信息传给另外一个公司或个人。另外,很多高科技公司,诸如搜索引擎,记录每一个客户的爱好,这样一方面他们可以投其所好,向客户们发送他们喜欢的广告;从另一方面讲,它们也可以把这些资讯卖给别的公司。我以前做过一段IT开发,知道把这些零零碎碎的信息放到一起的力量。如果把一个人的网路搜索记录和信用卡使用记录放到一起,一个公司就知道这个人买什么,在哪里买,对特价是否敏感。由这些资讯的公司,就可以对症下药(譬如通过电子邮件,给那些对降价敏感的顾客发特别礼券,而不把这些优惠提供给那些对价格不敏感的客户)。这样的公司,就会比不这样做的公司赚更多的钱。

因为商战里面,信息战的成分越来越大,很多大公司专门以搜集个人资讯为业。在他们的数据库里面,你可以查到任何一个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他在什么地方吃饭、喝茶、花钱,有没有过犯罪记录,有没有被人起诉过。这些公司的存在,威胁所有人的隐私。譬如说,政府没有充分原因时,不能到一个人的家里去搜查证据。美国法律也不允许政府拥有这种涵括一切的数据库,但是法律并不阻止政府到私人公司的数据库里去查询某个个人的资料。那么,在今天这个信息社会里,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这一点,依靠政府自觉是不够的。在某种意义上,国土安全部的CPO,说得好听一点,是确保国土安全部的做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说得难听一点,就是教国土安全部如何钻法律的空子来侵犯个人隐私。从这个意义上讲,各个公司的CPO的职责也是保护公司的利益,而常常不是著眼于各户的利益。

处于这么重要的地位,CPO的报酬通常是不错的,通常远远超过10万,因为他们处于高科技和法律两个领域的边缘。除了防止公司被外人起诉以外,还要对公司内部的政策负责。譬如说,如果公司使用员工的社会安全号码来标记员工的话,那太多的人可能就可以看到员工的社安号码,这样日后如果造成滥用,可能就会给公司带来麻烦。 CPO的职责就是敦促公司使用另一套数码来标记员工。(名字不是一个很好的标记。一方面因为重名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名字的长短不一对于电脑和表格都会造成困难。)

CPO的越来越时髦,对于老百姓来说,应该是一个警告,和有CPO的公司解决滥用隐私资料的问题,就好像一个专业选手和一个业余选手竞技那样,业余选手是很难获胜的。在当今这个高科技遍地存在的社会里,我们每个人都要在使用新技术的同时作自己的CPO,保护好自己的个人隐私资料。

公司大了,商业诉讼是很难避免的事。譬如说一个零售商,每卖出一定量的产品(这个数字和产品的性质直接有关),就会有一个法律上的麻烦。这些麻烦,有时和公司没什么关系。譬如说,产品被转卖过很多次,然后出了问题,买主还要找到当初的零售商。当然,公司越大,钱就越多,目标也就越大,有人就会来找茬的几率就越高。当今的大公司都是全球性的,接踵而来的就是原告在一个国家案子把案子输给了这家跨国公司后,就到下一个国家再告这个公司,一直到告赢了为止。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的一个法律大难题。

例如,很多人想告微软(Microsoft)垄断。这个案子起于Bill Clinton。在George W. Bush上台以后,就被政府放弃了。但是这并不标志着微软就没有垄断的麻烦了。战场迅速转至欧洲。2004 年,欧盟判决微软垄断,判处将近5亿欧元的罚款,加上每天3百万欧元的附加罚款。2007年9月17日,位于卢森堡的法庭判定欧洲委员会2004年对微软的判决无误。因此,微软要付将近28亿美元的罚款,由欧洲委员会分配给各个成员国。

这种巨额罚款的经济作用,是通过这个美国公司对老百姓的变相税收。如果微软用欧洲的盈利来付这笔钱的话,那等于欧洲人向其政府交了一笔附加税。如果微软用全球的利润来交这笔罚款的话,那欧盟各国就通过其法庭,对全世界使用微软软件的人征了一笔税。

这个案子,用众议院外交委员会欧洲分会主席Robert Wexler的话说,是一个“危险的先例”。美国司法部主管反垄断的助理部长Thomas Barnett说,美国鼓励即便是居主导地位的公司在市场上进行有力的竞争,但是从现在开始,欧洲可能阻挠革新从而损害消费者。 Wexler说他会就“新的保守主义”为题举行听证。近年来卢森堡法庭对美国公司的影响一直是持续增长。譬如,该法庭禁止两个美国公司,即通用电气(GE)和Honeywell International的合并计划。2007年7月,欧盟起诉Intel(一个制造芯片的美国公司),指控Intel歧视AMD(另一个制造芯片的美国公司)。

这个法律大难题的一个方面,是一个利益团体,如果不能在美国告倒一个美国公司的话,它可以到别的国家去告。说白了,在美国赢不了就到欧洲去告,欧洲赢不了就去日本,然后可以在全球大国一个一个地告,一直到赢了为止。另一方面,公司要想在一个地方营运,就一定要遵守当地法庭的判决,除非它彻底放弃该市场。这对很多公司来说,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公司营运的本质是世界性的,当前世界上任何一个法庭,都有权将其意志强加于其它所有国家。现在已经有了欧盟禁止两个美国公司合并的先例,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像两个美国公司合并这样主要是美国的事务,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将其制止。欧洲可能期望较低的经济活力,但是它可以将其意志强加于全世界,这就不能说不是一个问题。另外,当欧盟要求微软向欧洲公司提供其操作系统的源程序,这样欧盟就等于要求微软向全世界公布其源程序。

一个公司的麻烦就是另一个公司的机会。在微软欧洲失利的第二天,也就是2007年9月18日,IBM宣布在网上免费提供一套叫做Symphony的相当于 Microsoft Office的应用软件。目前,家用版Microsoft Office在网上一般价格是$120一套。IBM对微软使用釜底抽薪这一招,对IBM不会有太多直接利益,因为IBM的市场是大型企业软件,对个体微机的实用软件市场占有率近乎为零。IBM的目的就是要去碰碰微软的50亿Office用户,其中7亿多购买了最新版本的Office软件。根据IBM的软件主管Steve Mills,IBM此举是为了让大公司在微机实用软件方面省一些钱,这样可以用省下来的钱来购买IBM提供的大型企业软件。

和美国比起来,欧洲大陆一直受保守主义情绪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情绪造成了绝大多数有创造力的公司都是美国公司这个现实,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政府支持公司之间的正常竞争。(对于当事人来说,这种竞争有时是残酷的。)目前的这种情况,对于美国经济本身会有什么影响,我们还要拭目以待。